威手中。
而“巧合”的是,所有由斯坦·李授权的版权,斯坦·李都有拿到电影收益10%的条款。
或许这就是斯坦·李为何会如此积极的,把漫画版权朝外推销的原因了。
毕竟亲儿子的归属,哪有实实在在落到自己腰包的利润重要。
1985年,斯坦·李联系到了加农炮影业的老板之一,好莱坞制片人‘米纳罕·戈兰’。
以二十多万美元的价格,卖掉了《蜘蛛侠》和《美国队长》的版权。
这一回的合同里,仍旧存在属于斯坦·李的“10%”电影收益分成的条款。
在斯坦·李看来,拿到了华尔街投资,实力雄厚的加农炮影业,能在八十年代就开出千万片酬的米纳罕·戈兰。
肯定能投入巨资拍摄漫威电影,让自己大赚上一笔。
可结果呢?
先说《美国队长》,版权刚卖掉,结果漫改电影就不行了,加农炮影业也因为经营不善财务崩溃,濒临倒闭,
眼看五年授权时间即将到来,才草草拍摄了一部《美国队长》电影。
这部电影有人说登上院线了,结果只拿了一万美元的票房,也有人说根本没有登上院线。
总而言之就是严重扑街了,版权重回漫威。
而比起《美国队长》,《蜘蛛侠》就没那么好运了。
一开始,加农炮影业打算拍摄一部惊悚题材的蜘蛛侠,遭到了漫威的反对。
然后就是漫改电影市场变冷,加农炮影业经营不善直接倒闭,花了几百万都没拍出来。
可即便是加农炮影业倒闭了,米纳罕·戈兰也没放弃蜘蛛侠的版权,带着版权从公司离开。
本来这时候,《蜘蛛侠》的授权时间已经到了,漫威已经可以收回版权。
可这时候,米纳罕·戈兰勾搭上了卡车司机卡梅隆,打算与其他的电影公司合作拍摄《蜘蛛侠》。
借此说服了“见钱眼开”的斯坦·李,再次同意续约五年。
而就是这关键的五年续约,导致《蜘蛛侠》再也没能回到漫威手中。
后世索尼哥伦比亚的《蜘蛛侠》系列大卖,斯坦·李状告漫威拖欠分成,凭借的正式他1985年卖儿子的合同。
这些,羽生秀树其实都知道。
不过他并不在意,毕竟在他看来,只要漫威能够到手。
在几年后仅仅需要不续约授权。
收回《蜘蛛侠》的版权并不算困难。
顺便收回的,还有斯